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价发〔2008〕27号)
市区各停车场: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车辆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8号令)、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经字[200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具体审批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