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地方金融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地方政府与驻哈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有效防止金融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三)提高效能,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1.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委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的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全体党员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2.全面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大力发展党内民主,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为党内监督创造条件。保障党员自由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对党内事务的建议权、批评权,支持和保护党员正确行使检举、控告和罢免权。
3.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4.加强人大监督。从立法监督入手,在制定地方法规时,充分体现反腐倡廉的要求。加强人大对财政预决算、人事任免、重大事项等决策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和完善人大代表审议、视察、询问、质询和办理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或述职时,必须将廉政建设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5.充分发挥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党委、纪委每年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征求、听取意见和建议。完善和落实民主党派向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直接反映重要情况、提出重要建议的“直通车”制度。充分发挥对口联系和特邀监察员的作用。完善和落实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协商议政、提案、视察、听证等有效形式,进一步拓宽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
6.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以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为重点,加大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力度,促进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
7.强化审计监督。努力推进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做到逢离必审,加强对县处级及以下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做到逢离必审和先审后离。逐步实行审计公告制度。
8.加强司法监督。审判机关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活动的监督。公安、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