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收支合理、操作规范、监督严密的公共财政体系。一是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改革,并向人大报告,建立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和编制科学、执行严格、监督有力的预算管理机制。二是扩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范围。三是逐步建立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制定和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建立决策后评价办法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5.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健全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司法公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推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规范评标方式,完善评标体系,推行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制定评标办法和细则,加强专家库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
7.全面落实和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建设、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完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
8.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和各项监管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加大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力度,扩大产权交易市场的规模和覆盖面。
9.继续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管理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管理体制。要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公开招标比重,探索扩大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范围,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10.重视和发挥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强化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
11.积极探索领导职务消费货币化和异地干部交流住房公寓化制度。
(三)不断创新,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1.人大、政府及其各部门拟制定或修订的法规制度,在调研、立项、起草、听证、审议等过程中,要把预防腐败寓于法规建设之中,实现反腐倡廉的法制化。
2.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对有关法规进行“立、改、废”,使各方面的法规制度在继承中发展,在完善中深化,在创新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