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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一)对已列入国家和省公布的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单体建筑物±0.00以上(含架空层)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70%(含)以上;

  (二)对未列入国家和省公布的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单体建筑物±0.00以上(含架空层)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60%(含)以上;

  (三)对使用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部分,按照核定实际使用比例的60%确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比例。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退库工作,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单体建筑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第十条规定比例的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改办提出墙体工程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遮盖处理的。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或缓、减、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即按行政隶属关系,省属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含部队)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征收;市州、县市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市州、县市墙改办征收;未单独设立墙改办的县市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州墙改办征收。

  各级墙改办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困难的,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由墙改办委托当地有关部门代征,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征收协议。

  第十六条 各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由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时全额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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