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消费税减免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国家鼓励发展环保产业的有关政策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3、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为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方向,国家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5、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政策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目录中的设备(产品)。
三、国家清洁生产有关鼓励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2、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3、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四、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有关鼓励与扶持措施(《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