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省、市节能降耗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政节字[2006]5号)
各区县经贸局,高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市节能工作,我们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涉及节能降耗的政策进行了整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用好政策。
一、国家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减免
1、免征增值税
(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即征即退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5)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3、增值税减半征收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二)所得税减免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