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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本办法规定,致使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应有保障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因康复费用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个人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工伤康复专项费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

  申请人(单位或机构)名称:              编号:

申请康复

对象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详细地址

 

工作单位

 

从事职业

及工作岗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参加工作时间

 

工伤认定

情  况

 

劳动能力

鉴定情况

 

事故时间或诊 断 时 间

 

伤害部位或

职业病名称

 

申请康复对象确认

 

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康 复

指 征

情 况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工伤康复定点机 构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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