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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第六条 对园区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园区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100%的为期五年奖励;在园区内阶段性工作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60%的为期五年奖励;对上述人员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50%的为期五年的奖励,每人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每月的奖励在下个月度兑现。

  第七条 经园区管理机构认定,园区企业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年纳税额度合计30万元以下的,扶持奖励企业30%;30万元至60万元的,扶持奖励企业35%;60万元至100万元的,扶持奖励企业40%;100万元以上的,扶持奖励企业50%。扶持期为三年。

  第八条 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投资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由省财政提供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园区企业可按照同等优先的条件参与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政府部门采购软件、电子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按照同等优先的条件对园区企业实行倾斜。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电子信息产业人才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我省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软件行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软件人才在研发经费、住房补贴、子女入学和户籍等方面实际问题,吸引高层次人才在“两园”创业和工作。

  第十一条 促进产学研结合,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建立软件产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实训基地,提升和优化我省电子信息产业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水平。省属高等院校设立的软件学院或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需新设相关专业或扩大招生规模,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海外学者参与“两园”企业研究开发工作,对外籍学者参与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研究开发可提供如下入出境便利:1对需多次临时入境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由聘请单位申办有效期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即访问)签证。如需延长,可以续签;2对需在琼长住人员,可根据需要签发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在该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3对符合条件申请在琼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尽快受理、审核并向公安部申报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即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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