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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南昌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南昌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首次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制定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视同工伤死亡的为48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的为54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经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办法中第三十七条(一)、(二)规定的待遇。但属于犯罪、酗酒、自残或者自杀等原因导致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上述待遇。
  第三十九条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先予于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误工工资(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不通过交通事故部门私下了结赔偿事宜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具有民事侵权伤害引发的工伤,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不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四十条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等特殊情况致使工伤职工无法获取交通事故赔偿,生活有困难的,经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可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各垫付50%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除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索取其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工伤职工或工亡者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均有责任配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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