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8日)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
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赣府发[2004]13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制度制度执行的除外)、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缴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缴费情况和享受工伤保险范围等有关情况,在参保缴费后30天内及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15天内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有权采取各种合法的方式督促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第五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紧密结合,积极开展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伤残疾人恢复或补偿生理功能及再就业的能力。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征集,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