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审批需要制作的文书
(一)《生猪定点屠宰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表》(附件4)。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当场填写,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交申请人。
(二)向省商务厅的合乎规划审查的请示。说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设计规模和厂、点种类,符合设置规划的理由。
(三)《生猪定点屠宰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附件5)。记录参与受理的人员、受理过程和结论、主管领导意见。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准予受理通知书。说明受理的时间及对申请人的要求。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点验收情况表》(附件6)。记录现场验收的人员及验收结论,在现场验收结束后填写。
(六)现场验收报告。说明现场验收的人员、现场验收情况、现场验收意见。
(七)向设区市政府的请示。说明申请人情况、受理情况、现场考察情况,附《生猪定点屠宰申请表》及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生猪定点屠宰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表》、《生猪定点屠宰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生猪定点屠宰厂、点验收情况表》、《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场情况登记表》。
(八)向省商务厅的编号请示(备案报告)。说明申请人情况、受理情况、现场考察情况,附设区市政府批文、《生猪定点屠宰申请表》、《生猪定点屠宰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表》、《生猪定点屠宰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生猪定点屠宰厂、点验收情况表》、《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场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五、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分级管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办法》的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分级管理。之前已取得《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一级和二级资格并被批准为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分别认定为三星和二星资质;已取得三级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被批准为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按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办法》的规定进行一星级资质认定。在资质等级认定中,对达不到生猪定点屠宰厂要求的,建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撤销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六、关于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点只能在允许的区域内销售生猪产品。具体区域范围,由设区市商务局指导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得出现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覆盖不到的空白区域。
要按照商务部《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的规定,加强对肉类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等批发、零售生猪产品行为的监管,切实落实《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协商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进行跨区域流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要根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考察,对不符合跨区域销售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程序
在国家未发布新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前,仍按照《
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令1998年第1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
在进行处罚时,原则上不得突破《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处罚条款规定的处罚下限。在管理相对人存在《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五至
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减、免处罚,但相对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据。
查封和扣押权的范围仅限于私屠滥宰场所、对生猪注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场所及违法工具。在查封有关场所有可能影响相对人其他合法活动时,尽量不予查封。在案件处理结束时,立即解除扣押或查封。
生猪定点屠宰厂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白条肉应当密闭和吊挂;运输时间超出一小时(按运输里程除以运输车法定最高限速的三分之二时速计算),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达到生猪产品运输温度要求的专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