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予受理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有关部门现场考察。设区市商务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畜牧兽医、卫生、质监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考察,做出现场考察报告。对现场考察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
(五)设区市政府批准。设区市商务局在做出现场考察后的3个工作日内,请求设区市政府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进行审查,同时提交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审核情况报告并附相关材料。设区市政府在接到设区市商务部门书面请示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公示。设区市政府应在批准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后即公示审批结果。对有异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重新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撤销批准决定。
(七)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设区市商务部门在设区市政府公告审批结果且无异议后,持设区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向省商务厅申请定点屠宰厂、点的全省统一编号。在编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商务部门。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由设区市政府盖章。
(八)备案。设区市政府应将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向省政府备案。省商务部门具体受理备案,并向省政府报告审批情况。
四、分类管理生猪定点屠宰的证、章、牌
已批准备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由设区市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标志牌。省商务厅统一制作的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自换发之日起废止。
不符合保留条件的原有生猪定点屠宰厂持有的省商务厅统一制作的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最迟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
已换发设区市政府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和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要将省商务厅统一制作的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交回。
在国家发布生猪定点屠宰的证、章、牌样式及其管理办法前,我省仍沿用省商务厅统一组织制作的证、章、牌样式及其管理办法。
五、严格落实屠宰与肉类食品安全的管理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打击私屠滥宰生猪行为,监管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查处违反新
《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生猪屠宰行为,确保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检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