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生猪定点屠宰点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有待宰间和封闭式的屠宰间、急宰间,且符合卫生管理和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艺的最低要求;
(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能力;
(五)污水污物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制定《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
各设区市政府要在征求所辖县(市、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于12月15日前将本设区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草案报省商务厅。规划草案要包括本设区市所辖各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数量、分布图及设置理由。省商务厅在对各设区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草案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订《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设区市政府按以下原则和要求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草案:
(一)以推动生猪屠宰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不断提升定点屠宰企业的现代化水平,扶优扶强,限小汰劣,分步压缩定点屠宰点数量,努力实现屠宰产业的调整优化、提档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打造坚实基础。
(二)以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为基础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点。以2008年11月7日前通过我省分级并保留的生猪定点屠宰厂为基础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增设生猪定点屠宰点,确需增设的,须向省政府作出说明。
在现已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所在地,可以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每个设区市市区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但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设计生产能力已达到二级及以上等级标准的,均应纳入规划。
无已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标准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县(市),可择优规划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但要与现有的三级及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保持30公里以上的直线距离。
(三)严格控制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总量。原则上,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在定点屠宰厂服务范围之外,处在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的现有四级生猪定点屠宰厂所在地。设区市市区和县城不能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