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猪屠宰和猪肉市场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批条件

  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50头/小时;
  (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及其他与屠宰相关的建筑设施与设计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要求;
  (四)具备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工艺相适应的机械化生产线,宰前喷淋、麻电致昏、猪屠体清洗、浸烫、脱毛(剥皮)、猪胴体清洗、劈半实现机械作业,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副产品运送工具;
  (五)宰后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设备达到同步检疫检验要求;
  (六)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
  (七)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具有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且经培训考核合格;
  (八)具有肉水分含量、瘦肉精等猪肉质量标准规定项目检测能力;
  (九)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十)具有废水、废物、废气、噪声处理设施,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十一)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及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符合生猪产品运输温度要求的生猪产品专用运输车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