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路收费单位指定机构及人员负责收费稽查信息的传递、沟通和调度管理,受理相关举报和政策标准的解释工作。遇重大收费稽查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及其公路收费单位负责逃费行为的认定和查实,依规处理逃费车辆,并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稽查信息,制定管理对策。
第九条 公路收费经营管理者及收费单位的收费稽查管理人员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稽查工作。
(一)现场工作人员(包括收费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发现车辆有逃费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收费监控室;
(二)依据现场调查取证情况,上报监控机构或路政机构要求协助查处;
(三)稽查人员(至少两人以上)查实后,当场向当事人(司机)指出具体违规违纪行为,并告知稽查理由和依据,填写稽查处理意见书(附后);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视其违规事实的情节轻重,按政策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五)摄取并整理留存稽查车辆的详细文档(包括车辆的逃费特征、现象、次数、金额和调查处理经过)及音像资料;
(六)处理完毕,公路收费单位详细记录稽查车辆信息,及时、逐级报告收费稽查管理部门。
第十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及其收费单位对具有以下逃费行为的车辆进行稽查,应做到文明服务、文明稽查,依法依规办事。
(一)伪造或假冒军警、鲜活农产品运输等免费车辆、伪造或借用免费车辆牌证、伪造免费通行证卡、改变使用用途及车辆信息与免费政策或免费证件不符的逃费车辆;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超过10吨(不含10吨)的大吨位运输车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
(二)使用逃费工具(即插螺丝钉、垫钢板、遮挡光栅分离器、安装液压磅、千斤顶、气囊或假轴、调换车头、制造假车牌等)或采取其他隐蔽手段(即走S形、J形、半倒车、压边通行、反复碾压车轴识别器造成多轴、称台上急制动、猛加油高速通过等),欲逃缴通行费的车辆。
(三)未持通行卡的无卡车辆;损坏、倒换、借用其他车辆通行卡的违规车辆;所持通行卡信息内容不全、与车辆实际信息不符等有“换卡”嫌疑的车辆;持有本站通行卡的U型车辆等(经查实属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途中调头返回入口站或入口邻近站的形成U形行驶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