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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交发[2008]170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省收费中心,陕西金秀公司、西铜公司、咸永路业公司:

  《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防范和遏制各类逃缴通行费行为,规范收费秩序,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逃缴通行费行为(以下简称“逃费行为”),是缴费人在通行收费公路时,利用逃费工具或采取隐蔽方式及有组织性的逃费手段,欲少缴或逃缴通行费的行为。

  第三条 收费稽查管理应充分运用司法、行政、经济、教育和舆论等手段,发挥收费稽查、通信监控、服务区管理部门及公路运政、路政等组织机构的作用,密切与公安、交警、军监、农业、纠风等部门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联查机制。

  第四条 公路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稽查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指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收费稽查管理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收费稽查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组织开展有目标、有目的的打假堵漏活动。

  第五条 公路收费单位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来信来电处理实行问责制,及时、妥善处理收缴矛盾和纠纷,取得社会理解和支持。

  第六条 公路收费站应配足现场交通指挥、疏导人员,加强收费现场监督;发现利用逃费工具或采取隐蔽方式逃费时,应及时制止,并拆除逃费工具,努力提高收费车道均衡使用率,确保车辆安全、快捷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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