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矿井水平延伸技术改造方案和开采设计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并抄报我委。开工备案回执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
3、单个采区能力在6万吨/年以下的矿井采区接替技术改造方案和开采设计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审批,并报我委备案;单个采区能力在6万吨/年以上的技术改造方案和开采设计报我委审批。开工备案回执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
四、煤矿改建方案和开采设计审批要件资料
(一)改建方案审批
1、资料目录清单;
2、煤矿企业改建方案申请审批登记表(见附件);
3、煤矿改建方案及有关图件,含说明书、开拓方式平剖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水文地质图等;
4、具备地勘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探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以及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储量评审意见书(薄弱环节技术改造除外);
5、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审查认可的水患调查与分析报告及相关图纸(薄弱环节技术改造除外);
6、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同意不进行安全预评价的意见(薄弱环节技术改造除外),有重大危险源或需进行“三下”采煤的煤矿应提供安全论证报告;
7、煤层自燃倾向性、爆炸性危险性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薄弱环节技术改造及水平延伸除外)。
8、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报告书(薄弱环节技术改造及水平延伸除外);
9、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采矿许可证(省国土资源部门的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工商营业执照;
10、企业内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或学历以及聘用协议(薄弱环节技术改造除外);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开采设计审批
1、煤矿企业改建方案批复文件(单个采区能力在6万吨/年以下的采区接替改建项目还须提交省经贸委的备案批复);
2、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对设计的初审意见(薄弱环节技术改造除外);
3、煤矿改建设计说明书。
(三)煤矿改建方案、开采设计编制要求
1、煤矿薄弱环节技术改造方案、开采设计以及水平延伸、采区接替技术改造方案可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委托具备编制能力的煤矿企业、单位编制;水平延伸、采区接替一律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2、改建方案和开采设计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GB50399-2006)标准开展编制工作。
3、煤矿水患调查与分析报告应由有地勘资质单位或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炭子公司)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并须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组织论证并出具意见。
五、改建项目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