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好换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2008〕2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从2008年开始,我市非煤矿矿山企业首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将陆续期满。为确保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质、有序和按时完成非煤矿矿山企业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煤矿矿山企业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充分利用换发新证的契机,落实专人在换发新证前,分期分批对本地区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排查。
(一)对已经取得《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末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市安监局同意,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二)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未开展、未达标的企业,需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原在申办安全生产许证时的手续、资料不齐或未按程序办理的;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的,均必须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整改未达到颁证条件的,一律不予换发新证。此项工作应当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3个月之前完成。
二、各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要督促本地区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时申请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在提出申请前,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状评价,评价报告中应附有该矿山的近期现场照片。对评价结论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申请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之一。此项工作应当在企业提交《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前完成。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填写《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同时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14号)的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并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和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凭证,提交当地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