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计量收费
第八条 公司每月定期查表计量,水量以公司所设水表(以下通称水表)示值为准,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类用水价格应本着生产用水价格高于生活用水价格的原则,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价格执行。
第九条 用户接付款通知单后必须按规定时间交纳水费,逾期不交者,按当月水费2%逐日加收滞纳金(最低加收额为伍角)。超过五天者,按销户处理,停止供水。
第十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不能计量时,公司可按用户上月用水量计算收费。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要求果水表示值误差在5%以内即为合格,不退还校验费;超过这个标准,当月水费按差额多退少补,同时退还校验费。
第十一条 用户内部消火栓和消防闸门,是消防专用设施,由公司加封铅印,除火警外,严禁任何单位训练或试验用水,必须事先到公司办理启封手续,并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
第四章 设施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包括用户投资的)输(配)水管及水表、公共水站、公用消火栓,竣由公司统一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从配水管放叉卡子起,经表池(不含表池内水表)到用水点的给水设施,产权属房产所有者产权所有者负责。其中,表池前部分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委托公司修复。否则,暂停供水。
第十四条 用户对表池及水表负有保护责任,应保持其清洁完好。因表池损坏或表池内积有杂物、污水通知用户限期整修好,如逾期不修,暂停供水。表池内水表正常检修、校验或更换,由公司负责。非正常损坏,由用户赔偿。
第十五条 除公司专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表池前(含表池内)所有供水设施。严禁在供表池内任意接管。用户自备水源的供水系统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利用供水水压直接为锅炉加水。用应接受公司的调度和业务指导。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凡向公司报告供水设施严重漏水或事故隐患,检举违章用水者,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