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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供水管理章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1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1991年12月18日)废止

青岛市城市供水管理章则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充分发挥供水设施效益,适应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根据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章则。
  第二条 城市供水必须贯彻为生产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在优先满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三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由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要端正经营指导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有计划地改善城市供水条件,保证安全供水。

第二章 供水

  第四条 公司实行不间断供水。如因工程需要,局部地区必须停水时,应提前一天通知用户(不可抗力此限);停水时间超过三天以上时,公司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备储水设备或采取。
  第五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正常用水,公司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五十米处不低于1.5公斤/平方厘米,在管网末梢不低于1公斤/平方厘米,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由用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用水设施资料。经勘查同意后,发出施工期内交付预纳金,逾期三个月不交者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条 凡经公司同意供水的用户需按公司确定的接水点、管径、管道走向、水管材质、水表口径及表池位置办理。表表池以后, 用户可以委托公司设计、施工, 按规定交付设计、施工、材料费用; 用户自行完成的设计或委托其他单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经公司检查合格, 方可接水。任何单位或个人, 均不得擅自变动、增添供水设施,
  第七条 用户需变更名称、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及销户、过户,均应以书面报公司审核办理相应手续和由动迁单位办理销户手续。销户的,由公司拆表停止供水。销户后需恢复供水者,按本章则第六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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