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建设程序
水电资源开发项目的核准(审批)权限应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执行。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特别是对涉及移民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的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把关。严禁任何部门、地区擅自简化报批程序或越权核准(审批)。对违反程序和核准(审批)权限的,一经查实,项目立即予以停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依法批准的水电资源开发项目,要全面落实水电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项目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及机电设备检测、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环境保护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址(坝址、厂址)、装机规模和库容等主要内容。对未按设计方案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方案等违规项目,应立即停工,并重新进行相关程序的报批。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水电资源开发项目的建设监管职能,对项目建设方案的落实、施工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五、切实加强对水电资源开发工作的领导
水电资源是清洁可再生资源,水电产业在我省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对促进水电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规范水电资源管理,努力实现水电资源开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要严格执行水电资源开发有关规定,对在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严重失职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切实加强水电安全生产工作,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各地要认真贯彻水电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履行好水电安全生产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签订水电安全生产责任书。要加强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把好水电建设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开工条件的审批关,编制好在建项目的度汛方案和已投入运行水库的汛期限制水位监督管理。要制订和完善水电安全生产应急抢险预案,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进一步完善水电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事故报告制度,水电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