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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7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水电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促进水电事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的管理
  水电资源开发必须符合流域水电资源开发规划。对尚未开展流域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编制的地区,应尽快科学编制开发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环保、旅游等相关规划衔接,明确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对编制时间较早、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相适应的水电资源开发规划,应及时组织修编。流域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的编制(修编)、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凡尚未编制完成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的或不符合流域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的项目,不得进行开发建设;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或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项目,应按规定予以撤销或者调整开发方式;对违反流域水电资源开发规划擅自审批和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落实水电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
  水电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家所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全面落实水电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切实规范水电资源开发权的出让行为。未经有偿使用取得的水电资源,不得开发利用。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应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土地和山林补偿、生活生产用水设施补偿等进行论证。

  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水电资源开发资源补偿、经济补偿和生态补偿等机制。对适合开发的水电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政策处理标准和补偿办法,严格落实对库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的安置和补偿,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对补偿不到位或未按要求完成政策处理工作的水电资源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同意,电力部门不得准予其并网生产运行。

  三、切实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水电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电资源开发项目要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并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拟开发的水电项目,须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未列入规划的水电资源开发项目,以及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的水电资源开发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经论证对水环境、上下游生产生活用水、河道生态用水、水土保持等有严重影响的水电资源开发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等有关手续。对跨流域引水易造成河道断流的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重点论证,对论证认为无法通过工程或非工程措施避免河道断流的,应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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