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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完善库区航运安全设施

  库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电开发建设和促进库区航运发展的统筹协调,紧密结合库区移民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建设,妥善解决库区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问题。要按照规划先行原则,抓好库区航运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加强航道、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设施,做好安全隐患排查等各项工作。

  四、切实加强在建库区施工安全管理

  加强水电开发建设,培育电力支柱产业是当前我省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推进水电开发建设的同时,科学处理航、电关系,切实加强在建库区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各水电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手续,同时在施工水域划定禁航区,设置有效警示标志,并向海事部门申请发布航行通告。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过往船舶进行引航、护航,确保施工水域的通航安全。

  五、加强库区水运市场监管,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各级交通、航务等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合理引导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对不具备经营资质和运营条件的企业(个人),一律不得开展水上运输业务。船舶设计、检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依法合理收费,为库区群众提供节能、安全、环保的优良船型。船舶建造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船舶建造质量。船员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船员培训、考核工作,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库区航运高起点、高质量发展。

  六、强化工作措施,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对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盲点和空白点,要设置必要的海事管理机构,落实监管人员,完善监管措施,落实监管经费,把库区水上交通安全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好。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建立健全库区海事机构及解决正常工作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努力为库区海事机构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提供必要的监管手段,确保我省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达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保障、有效监管、优质服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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