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前做好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形成有效供给。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对限制类项目要按照限制条件严格控制供地,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依据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对超过定额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要予以核减。
(九)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供地外,其他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各项制度,严格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地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断提高土地有偿使用和市场化配置比例。严禁用地单位和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应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
(十)积极推进土地储备工作。严格按照《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优先收储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水平、调节供地时序和速度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土地交易市场平台作用,规范各种土地交易行为。
(十一)建立土地使用合同管理制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约定项目投资总额、土地规划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工业项目还必须明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住宅开发用地还应明确主要套型面积及其比例。合同文本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规范文本格式执行。对未按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