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青岛市科学技术功勋奖、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选,以及青岛市自然科学奖、青岛市技术发明奖和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青岛市自然科学奖、青岛市技术发明奖和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青岛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青岛市科学技术功勋奖、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青岛市自然科学奖、青岛市技术发明奖和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七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