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七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四十八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三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四十九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青岛市自然科学奖、青岛市技术发明奖和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
第五十二条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报青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办公室组织的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由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评审结果。
(三)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青岛市科学技术功勋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四)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评审机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