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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青岛市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青岛市技术发明奖、青岛市科学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相应的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委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认定。

  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青岛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报相应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是指经青岛市科技局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国家有关部门及其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三条 各推荐单位按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申报要求进行推荐,并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

  青岛市科学技术功勋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可3人以上联合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青岛市科学技术奖,上述推荐人每年度只可推荐1名(项)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青岛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完成的成果,应当是在青岛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成果登记统计手续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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