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被授予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与青岛市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青岛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 在向青岛市的组织或者个人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员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青岛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 在促进青岛市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对青岛市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 审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 为完善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 研究、解决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0至15人。主任委员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有科技、教育、经济和社会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青岛市科学技术功勋奖、青岛市自然科学奖、青岛市技术发明奖、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各青岛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 向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 对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 对完善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