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个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 推动了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 技术创新程度大,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技术创新程度大,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出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 技术创新程度明显,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青岛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以及资助本市科技事业的发展并做出显著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