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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一)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 属已有先进技术组合,技术思路有明显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经济效益以年度利税计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社会效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药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项目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青岛市自然科学奖、青岛市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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