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青岛市自然科学奖单项受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的理由。
第十五条 青岛市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的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 在科学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影响,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青岛市技术发明奖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药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七条 青岛市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条 青岛市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