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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功勋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领衔完成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有一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或两项获得省、市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的;
  (二) 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者有两项获得省、市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或省、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并在本市产生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 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在本市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或近10年累计不少于5000万元的。

第二节 青岛市自然科学奖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所称“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是指:

  (一)该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三)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
  (四)对于推动科学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 青岛市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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