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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青岛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科学技术功勋奖、青岛市自然科学奖、青岛市技术发明奖、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推动青岛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一年度最多申报两项。

  第六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是青岛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员由青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青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奖励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青岛市科学技术功勋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培养出一支学术队伍,使得该学科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进入国际学术先进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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