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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2008〕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贯彻新《义务教育法》,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适应新时期学籍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厅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贯彻实施;要积极推进学籍电子化管理,加快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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