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规定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到账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个人账户,并入部分不再补记利息。
(四)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信用社职工,其个人账户按原建帐时间执行。原农村信用社职工因各种原因已经离开农信社的,其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个人已经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为其补建个人账户,并封存保管。
三、关于离退休人员资格和养老金的审核确认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资格和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已经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确认,由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将其有关资料和数据移交给各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豫政〔1998〕22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核发。为保持养老保险待遇的平稳衔接,实行原农村信用社养老金计发办法向豫政〔1998〕22号文件办法逐年过渡的办法确定,具体过渡办法按豫劳社养老〔2006〕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豫政〔1998〕22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核发,不再加发调剂金。
(四)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核发。
(五)对2001年1月1日以来经农村信用社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分工,分别由省和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核发退休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上第(二)、第(三)、第(四)项规定核定退休待遇,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自2001年1月1日起按照我省有关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做好农村信用社职工参保工作。我省农村信用社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都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组成专门班子,抓紧开展工作,确保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发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