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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检〔2006〕22号)


各区、县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5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天津市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为广告经营者明码标价的法定方式,其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标价为明码标价的补充方式。
  二、《天津市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版式为黑白或彩色。要素包括:单位名称、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或免费服务的项目和范围、备注、客户服务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以及“天津市物价局监制”字样。规格为104cm×52cm或52cm×37cm。材质由广告经营者自行确定。
  广告经营者可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标价形式的需要自行制作《天津市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
  三、广告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确实不宜在《天津市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标示的内容,也应采取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补充。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广告发布者明码标价的方式,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法规的规定,由市物价局进行监制,有关单位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向市物价局申请确定。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广告发布者明码标价的方式经由市物价局监制后,需将发布的广告价格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价局和市工商局备存;今后如有变动,也应依照以上程序,于变动3日前进行备案。
  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做到明码标价,对利用标价或提供虚假广告费用等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政府价格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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