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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三步式”执法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三步式”执法工作的通知
(津价检〔2007〕204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三步式”执法,促进开发开放的要求,结合价格执法的特点,现将全市物价系统进一步推进“三步式”执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步式”执法方式原则上适用于对企业的检查。在对企业执法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对企业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价检[2004]274号)的各项规定,除依法实施的日常执法活动、国家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和受理的群众举报外,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
  二、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通知》(津政法制[2006]8号)中原则同意的《天津市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结果》确定的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内容,对本市范围内的价格行为实施检查。
  三、在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时,可依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3号令)和《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中所列情形,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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