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8年5月7日 京高法发[2008]7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中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二○○八年五月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的规定
(试行)
为规范和统一第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保障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开庭前的准备
第一条 行政案件经审查立案移送审判庭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分别向诉讼当事人送达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等。
第二条 诉讼通知书应当列明以下事项:
(一)诉讼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公民身份证明或者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诉讼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该组织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应当向法院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范围、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诉讼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的,可以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四)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五)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本案书记员;
(六)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三条 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及页数等,并由证据接收人签名或盖章。证据收据应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入卷存档。
第四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熟悉相关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