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将公告文书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工作说明附卷移送。
第三十条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可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张贴的方式进行;对外埠当事人和第三人必须采用登报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以张贴方式公告的,应将公告文书及张贴情况的说明或照片附卷移送;以登报方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将报纸原件附卷移送。
第三十二条 一审法院定期宣判或委托其他人民法院宣判的,应当有宣判笔录、委托书和送达回证。
宣判笔录代替送达回证的,宣判笔录必须记载宣判时间与地点、宣判当事人、宣判内容、并有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等。
第三十三条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九十条的规定定期宣判,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视为送达的,应当在宣判笔录对当事人拒不签收的情况予以记明。
第六节 关于上传一审案件信息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一审法院上传一审案件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京高法发[2003]19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对一审案件上诉信息进行及时传递的通知》的规定,符合下列要求:
(一)上传一审案件信息应当在上诉案件卷宗材料向二审法院移送前上传,不得迟传、漏传;
(二)上传的一审案件信息应当完整,当事人基本信息不得少录、漏录,生效裁判文书应及时粘贴等;
(三)上传的一审案件信息应当准确,上传信息中确定的案由要与案卷材料保持一致,确定的结案方式要与实际结案方式一致等。
第三章 二审法院二审立案工作的基本规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二审法院立案庭在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后,应当做好交接手续,及时检查移送的案卷材料、上传信息是否符合本规范性意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