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应当有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代理函等。
委托律师以外的中国公民代为诉讼的,应当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限应当明确,特别要载明对提起上诉权利的特别授权。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必须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节 送达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一审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当事人不答辩的除外)等向对方当事人送达。
原审原告或被告一方系多人,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其上诉状亦应向一方的其他当事人送达。
第二十五条 送达回证上应当载明诉讼文书名称、案号、签发人、受送达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送达时间与地点等内容,并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代收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通过司法专邮送达的,回执联上应当注明送达的诉讼文书种类或名称,并附有当事人的签名和签收日期。
回执联不能返回法院或者丢失,第一审法院经查询当事人确已收到的,可以将存单联代替回执联作为送达凭证随案移送,但须附工作说明。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
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应当有回执联、地址确认书(或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工作记录)以及相应的工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委托外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当有委托送达函和送达回证。
第二十八条 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上应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