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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

  (一)必要共同诉讼中,多名上诉人在原审中诉讼地位一致,且上诉请求也一致的,可以递交一份上诉状;多名上诉人在原审中诉讼地位或上诉请求不一致的,应当分别递交上诉状。
  (二)普通共同诉讼中,多名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分别递交上诉状。
  (三)第三人上诉的,应当单独递交上诉状。

第三节 关于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要求

  第十五条 上诉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第十六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应当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计算准确,不得少收或多收。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收费单据应当书写清晰、准确,大小写一致。
  第十八条 多名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一)必要共同诉讼中,多名上诉人在原审中诉讼地位一致,且上诉请求也一致,共同预交一份上诉案件受理费;多名上诉人在原审中诉讼地位或上诉请求不一致的,按各自的上诉请求收取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普通共同诉讼中,多名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第三人上诉的,应当按其上诉请求单独收取上诉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上诉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二十条 上诉人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无其他正当理由,分为两种情况:
  (一)上诉人主动撤回上诉状放弃上诉的,一审法院做好工作记录,案件不再移送;
  (二)上诉人仍然坚持要求上诉的,一审法院做好工作记录,将案件移送至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节 关于委托代理手续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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