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移送函;
(二)上诉状2份(原件);
(三)上诉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委托代理手续;
(五)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收费单据或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
(六)被上诉人的答辩状或被上诉人不答辩的工作说明;
(七)一审裁判文书、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当事人不答辩的除外)等被依法送达的证明;
(八)一审裁判文书原件8份(含涉外案件);
(九)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递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及法院收取诉讼材料的清单;
(十)一审案卷材料,含正、副卷。
第八条 上诉移送函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实际移送的案卷材料相符。
第九条 向二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一审案卷应当装订成册,卷皮填写清楚、完整。
第十条 由于不符合要求,二审法院要求补正或退回的上诉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完成补正或再行移送。
第二节 关于上诉状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上诉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一审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的,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转交一审法院。
第十二条 上诉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件;
(二)内容完整,载明上诉请求和上诉时间;
(三)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等符合耐久性要求的笔书写,规格为A4纸;
(四)当事人诉讼地位准确;
(五)上诉人签字或盖章。经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名义提起上诉的,有诉讼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即可。
第十三条 当事人递交上诉状时,一审法院要做好诉讼指导。经诉讼指导,当事人递交的上诉状仍不符合本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拒绝收取当事人的上诉状。但第一次递交上诉状的日期视为上诉日期,并做好工作记录。
当事人递交的上诉状不符合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要求,经诉讼指导,当事人拒绝修改,且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不能拒绝收取其递交的上诉状。
第十四条 多名上诉人上诉的案件,应提交多份上诉状。但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