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
(2007年9月28日 京高法发[2007]33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8月13日第13次(总第19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立案庭。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民商事案件的二审立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规范二审立案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范性意见。
第二条 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和二审法院二审立案应当遵守本规范性意见。
第三条 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应当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通过法院信息网络上传一审案件信息。
第四条 二审法院经审查,对于一审法院移送的符合本意见要求的上诉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对于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上诉案件,有权要求一审法院补正或者将案件退回一审法院。
第二章 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的基本规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并于答辩期满后,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
被上诉人不答辩的,一审法院做好不答辩的工作说明并附卷后,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
第六条 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的期限,应当在上诉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四十五日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涉外案件或公告送达的除外。
第七条 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应当随案移送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