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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
  (四)经贸部门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做好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工作。
  (五)银监部门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行为严密监控,配合做好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查处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工作。
  (六)人行各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七)监察部门对试点工作全程的工作纪律和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确定试点区市
  2008年,我市首先选择1个区市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的原则,根据以下条件,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区市:
  (一)承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并与市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
  (二)明确区市金融办负责试点工作,并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尚未成立金融办的区市,应明确主管部门,落实责任人员,并积极创造条件,抓紧成立金融办。
  (三)区域内金融生态环境及信用环境良好,无大量拖欠、逃废债务情况。
  (四)区域内“三农”资金需求量较大,小企业数量较多,迫切需要扩大小额贷款规模和范围。
  (五)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符合相关要求,能够及时组建高素质的管理团队。
  (六)区域内其他小额融资机构发展情况。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试点工作中各项政策、程序、纪律和要求,严防各类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全面开展。

  附件:
青岛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名单

  总召集人:马世忠  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白光昭  市金融办主任
  成  员:周 辉  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
       隋卫平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
       王 勇  市经贸委副主任、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局长
       徐 强  青岛银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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