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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二)申报条件

  1、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规模,具有相应宣传科学技术和引导群众参与科技活动的功能;

  2、能展示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科学技术且方便广大群众参与的场所;

  3、有一定数量的科学技术普及资料(含实物、模型、图片、资料等),并配备有专兼职的高素质的讲解、操作工作人员;

  4、有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发展规划和目标,并有一定的经费投入。

  二、申报认定程序

  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每两年组织申报认定一批。

  (一)申报

  1、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均可申报,申报时填写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申报表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总结材料各一式三份;

  2、中央驻滇单位、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各地(州、市)所辖单位由地(州、市)科委组织申报,经所在地(州、市)政府审核后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认定

  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申报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提出推荐意见,提交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发文通报并授予“云南省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称号。

  三、组织管理

  (一)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同时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

  (二)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的领导、重视和关心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的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保证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三)各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检查指导,每年12月底前将本基地当年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情况书面报送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将组织必要的交流活动;

  (四)被命名的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切实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的功能。

  四、说明

  (一)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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