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云南省科技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科发〔1999〕024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央驻滇单位、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建立一批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各类科普场馆、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推动全省的科普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1997年评选出首批17家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开展了一系列科普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使这项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轨道,由省科委经多方征求意见后,拟定了《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现将《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收到此通知后,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积极组织申报工作。
附:《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及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申报表
云南省科委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建立一批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普及宣传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科学普及教育基地是指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教育功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它包括:科技馆、博物馆、文化宫、图书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植物园、动物园、标本陈列馆、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开放实验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