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情况的通报
(鲁政字〔2008〕2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8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措施,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工作目标,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1-9月份,全省完成经济适用住房(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企业集资合作建房)投资51.2亿元,施工面积770.9万平方米,竣工195万平方米、2.44万套,竣工面积、套数同比分别增长50.4%、79.4%。
截至9月底,全省累计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14.1亿元,对4.45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其中2008年新落实保障资金10.5亿元,新增保障户数1.63万户。济南、青岛、淄博、东营、济宁、威海、泰安、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14城市及56个县(市)已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青岛、淄博、威海、临沂、德州、聊城、滨州所辖县(市)全部将保障范围扩大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全省各市、县住房保障工作已全面启动,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当前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城市政府对住房保障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部分城市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与国家和省的要求还有差距,个别城市片面强调财力困难、用地紧张,对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投入不足。
(二)住房保障工作进展不平衡。还有3个设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未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别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计划的确定缺乏科学论证。多数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处于起步阶段,9个县(市)尚未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16个县(市)尚未公布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35个县(市)保障范围未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见附表)。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支持廉租住房保障的政策落实不到位。《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明确提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2007年,全省17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为163.7亿元,按规定应提取保障资金16.37亿元,而截止9月底全省累计仅提取5.8亿元。
(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滞后。与实物配租相比,租赁补贴因一次性投入小、保障户数多,在各市得到更广泛的采用。我省已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中,实物配租所占比重不足5%,部分设区城市城区至今尚未开展实物配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