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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审计局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准带档案外出;不准将档案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条 借阅人员经批准借阅摘录档案内容的,必须由指定人员在指定地点摘录在保密手册上。
  第二十一条 借阅人员对档案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准泄露档案内容和转借他人,对泄密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关档案不得私自影印、复制、翻印,需要复制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档案室要主动了解机关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编研材料,努力提供服务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不得查阅,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人员须借阅档案者,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如将档案借出档案室,须经局主管领导批准,档案用完后及时归还。
  第二十六条 档案室有权拒绝借阅人员查找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档案;不得随便摘录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借阅人员要爱护被借阅的档案,不准私自涂改、拆页、撕毁、折叠、污损和加注任何标记;注意保持档案清洁维护档案的真实原貌。
  第二十八条 借阅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借出的档案。
  第二十九条 借阅人员借出的档案,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天,特殊情况可办理一次续借手续,利用完毕及时归还,注销借阅手续。
  第三十条 机关人员因工作调动,必须将借阅的档案全部归还,档案室出具证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一条 外单位人员借阅厅机关的档案,应持有介绍信,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在档案室内查阅,原则上不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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