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审计案卷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具体工作由审计组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十条 局机关行政文书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由文书兼职档案员负责。
第十一条 机关财务活动中形成的凭证、报表、账本、财务分析等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由财务室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各类档案案卷质量要符合《
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文书立卷程序》、《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基建档案归档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各处室立卷后的档案,必须经过处室负责人及兼职档案员的检查签字方能移交档案室。
第十四条 立卷归档的审计案卷数要与本处室审计项目实际完成数一致,如有出入须作说明。
第十五条 移交档案室的案卷,经检查验收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档案室有权要求重新立卷,直到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移交档案的时间于次年4月底以前,档案的案卷目录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两份;办理移交时应详细填写《移交档案登记表》。
第十七条 机关人员外出考察、开会、学习的文件材料,收集和整理后要移交档案室。
第十八条 档案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有效地保守党和国家机关的机密;时刻提高警惕,防止窃密和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确保档案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