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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审计局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沈阳市审计局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局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审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准则》(审计署第3号令)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局机关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处室负责档案工作的兼职人员组成。
  第二条 各处室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一名责任心强的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本处的文书、档案及信息资料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档案员。
  第四条 审计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对本机关部门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四)定期对本机关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馆保管的审计档案;
  (五)监督和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
  (六)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五条 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局机关的全部档案,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统计,以及向档案馆的移交等工作,并对局机关各处室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实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审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由审计组负责;审计案卷的质量检查由兼职档案员负责;审计案卷的接收由档案室负责。
  第七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要严格执行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的各项规定。组合审计文件材料要采用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基本方法。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行业审计项目的综合报告与子项目的审计结果报告合并立卷,各子项目的审计文件材料要另行立卷。定期审计项目的总体审计方案与综合审计报告单独立卷,对定期审计范围内各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形成的文件材料另行立卷;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和开复工前审计均以项目为单位立卷;经济责任年度审计,期满审计或离任审计以项目为单位立卷;审计行政复议项目;由受理复议机关按项目立卷。原审计机关收到的复议文件材料;可在审计案卷中设"第四单元"存入;审计行政应诉项目,由应诉审计机关单独立卷;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按项目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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